(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六条中的“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