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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7-2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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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高考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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