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7-20 10:18
分享到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删去《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将《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朱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