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删去《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将《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