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维护法制统一,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经审批同意”修改为“依法依规”,修改后全文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对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建(构)筑物、旅游开发、科学研究等活动,对古茶树资源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补偿。”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移植或者采伐”修改为“利用”,修改后全文为:“因科研、教学、国家建设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利用古茶树的,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权限进行审批。”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移植或者采伐”修改为“利用”,删除“或者转让”,修改后全文为:“经批准利用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利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