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一、《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2020年4月2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根据 2021年10月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二、《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