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省政府1号令)要求,并结合我市行政权力开展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决定,对2022年市本级38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7项行政权力事项、新增31项行政权力事项(省级部门下放1项行政权力和授权委托30项行政权力)。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属直部门要做好取消、承接和被委托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部门要对新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