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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4-06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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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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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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