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12月17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遵守以下规定”修改为“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其他内容不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