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六件政府规章:
一、《兰州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10号)
二、《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2号公布,市政府令〔2010〕第3号修正)
三、《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5号)
四、《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6号)
五、《兰州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9号)
六、《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6〕第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