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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5-1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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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将第十六条中“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修改为“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停止经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标准交纳停车费”。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经营者按照前款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人停车优惠,按照《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执行。”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八、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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