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市政府决定收回24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对在交接日期前已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