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09-08 15:47
分享到 打印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省政府决定对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2.《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3.《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0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