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要求,扎实推进扩权强区改革,进一步激发各区政府、各园区发展活力,为加快建设自贸港核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新海口贡献更大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下放30项行政许可事项。
一、各区政府、各园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区政府、各园区及其部门不得再转下放或转委托。
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在下放实施过程中遇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按照改革要求调整承接主体。
四、本决定实施后因上位法修改、废止,导致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各区政府、各园区、市政府各部门可向市政务管理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意见,市政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
五、本决定涉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15号)下放的市级许可事项,在海口江东新区范围内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继续负责实施。
六、本决定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同时废止,该决定涉及已下放的非许可事项另行以目录清单的形式在市政务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