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三部规章:
一、《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09年1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0年11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19年8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3年10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2年9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三、《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0年3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