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三明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2017年7月2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二、《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