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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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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 160号)作如下修改:

  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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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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