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 160号)作如下修改:
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