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