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09-28 19:44
分享到 打印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住宅区内综合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人退出后,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临时代管,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为止。代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及时规劝、制止。”

  九、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十、将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十一、将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使用、管理、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责任编辑: 王佳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