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备案要求”,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市水务局备案。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水务局备案。
三、将第七条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供水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管线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
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删去原第三款。
四、其他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修改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六条”。
(三)将本办法中的“市供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局”。
本决定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