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法规规章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