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
一、对《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维修、养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废止《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