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2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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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工作,将制定法规草案、规章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规草案、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项申报、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查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法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召开起草评估论证会论证,经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形成法规、规章送审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部门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正文;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

  “(四)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五)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

  见及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六)有关立法依据及立法参阅资料;

  “(七)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法规、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未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

  “(二)经初步审查,发现制定法规、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主要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立法技术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五)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七)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本部门的意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说明。审查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规章的依据和必要性、审查过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内容。”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签署后,及时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和《湖南日报》应当及时刊载。”

  十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法规的议案和修改、废止规章,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十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政府规章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编辑出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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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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