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五、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九、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组织听证。”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十四、将第三十条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十五、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经当事人同意,听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听证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