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两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二、《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1年6月21日市政府令第158号公布,2017年4月5日市政府令第182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