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有效实施,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现决定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将《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决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