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28 14:06
分享到 打印

  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有效实施,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现决定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将《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决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