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0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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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规章1件、《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

  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件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3.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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