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规章1件、《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
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件)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3.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