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2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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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4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废止1部政府规章。

  一、修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删去《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二)删去《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三)删去《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四) 删去《<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此外,对上述政府规章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9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1998年9月17日施行)

  本决定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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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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