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4年2月2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