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经钦州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对《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修改为“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二、将第六条第(九)项“不涉黄赌毒”修改为“诚信经营,公平买卖”。
三、将第六条第(十三)项“公交车上主动让座”修改为“文明乘车”。
四、将第六条第(十六)项“拒绝浪费,不剩饭菜”修改为“拒绝浪费,勤俭节约”。
五、将第六条第(十七)项“遛狗要牵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修改为“规范饲养畜禽、宠物,携带犬只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
六、将第六条第(十九)项“不损坏景点景观”修改为“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