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二、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特等奖项目不超过三项。”
根据本修正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