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