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5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分幅图应当使用2000长春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对《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修改为“林业和园林”,“文化广播电视”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园林部门”修改为“林业和园林部门”。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鼓励单位、个人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个人组织开展群众性单项体育比赛等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包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对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四、对《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对《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户外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