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各街道行政管辖范围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列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不得燃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