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省政府对部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为此,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等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等6部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