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决定对《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利用机动车车身进行户外广告宣传,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