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和《〈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2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一)将第四条中“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修改为“结合城市更新有关项目”。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许可决定中可以明确砍伐、迁移作业的时限。”
(三)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者移植”。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公示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品种和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城市树木。补栽同一品种树木的规格应当不低于被砍伐城市树木胸径的50%。
“确因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移植未成活的,应当补栽相应的城市树木。
“在城市重点区域或大量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向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并督促落实第二款相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和《〈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