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2-1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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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4件政府规章。(附件1)

  二、修改4件政府规章。(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2002年8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二、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4年5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三、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四、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2011年8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附件2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搅拌开工前十五日内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二、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条中的“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改造计划,负责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禁烟场所”修改为“禁止吸烟场所”。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附件:

责任编辑: 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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