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司办通〔2021〕21号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3-2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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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驻部纪检监察组、部党组巡视办、部机关各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司法部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驻部纪检监察组、部党组巡视办、部机关各厅局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目录》规定了部本级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六、各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有关直属单位应参照本《目录》,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附件:司法部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doc

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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