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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获减刑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2-1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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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同时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施行以来,西藏自治区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的案例。

  该社区矫正对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下,该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态度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每个考核周期均评定为合格。2024年9月15日,该社区矫正对象依程序向司法所请假前往拉萨,在途经拉萨大桥附近时,发现有人在河中漂浮,当时正值汛期,情况十分危急,该社区矫正对象毫不犹豫跳入河中将落水者成功救起。日喀则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确定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并依法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见义勇为行为传递了社会正能量,弘扬了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作出上述减刑裁定。

  该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减刑,不仅进一步调动了其接受矫正的积极性,同时,也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树立了榜样,对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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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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