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处长 金丽慧
婚姻登记是一项高频政务事项,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取消婚姻登记户籍地管辖限制,不再要求提供户口簿证件材料,全面实施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全国通办”,最大限度便利服务群众,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的重大制度成果。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无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还是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申请登记的内地居民一方,持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书面材料就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真正在三个方面实现了“全覆盖”:一是办理对象的“全覆盖”。婚姻登记不再局限于户籍所在地居民、经常居住地居民,而是面向全体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居民,不再受“户籍限制”。二是业务种类的“全覆盖”。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均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三是办理地域的“全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办理婚姻登记通办,不再受“地域限制”。
而要让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真正稳妥落地,最核心最基础的是要实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全国联网审查。为此,《条例》专门规定,要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新增了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婚姻信息进行联网核对和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的要求;专列一章规定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的要求。具体来说,实现两个“通”:一是身份及婚姻信息数据要“通”。要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与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库要“通”,能凭居民身份证核查当事人身份。原来办理婚姻登记时要求当事人出具户口簿,是为了确定婚姻登记管辖地,“全国通办”后不再需要通过户口簿确定管辖地。同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为“一人一证”,集成统一了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户籍地址等在内的13项基础信息,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户口簿所载本人信息在居民身份证上均能有所体现,居民身份证所载信息还多于户口簿。目前,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已专线联通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这些数据的联通能够保证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联网核对,准确及时掌握当事人的身份及婚姻状况信息,为“全国通办”提供了保障,也能从根本上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和骗婚等违法行为。此外,经过近几年持续不断努力,各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数据完成补录归集,与外交、法院等单位掌握的当事人相关婚姻信息、身份信息也能及时互通共享。二是婚姻登记档案要“通”。婚姻登记档案是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对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和其他民生事项至关重要。在婚姻登记中有的情形是需要调取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对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年,民政部指导各地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工作。今年,民政部又专门发文,对婚姻电子档案的异地调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北京、浙江、福建、陕西等地在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分类分级、在线归档和查询调用机制方面,已积累了有效经验。
《条例》还对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实施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比如,简化了证明材料。取消了婚姻登记需提供户口簿、居住证的要求。比如,完善了服务内容。更加注重对婚姻家庭的过程性、整体性服务。如在正式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时间提供预约服务;在颁发结婚证环节,可以为新人提供颁证仪式服务,并鼓励当事人邀请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在办理离婚登记中,视情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服务。比如,体现了权责对等。《条例》在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义务。比如,对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义务,并对违反上述义务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
《条例》的规定是全国性、统一性的制度要求,对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和任一婚姻登记当事人都适用,对促进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依规行政,提升均质化、优质化服务水平提供了依据,也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准备材料、诚实守信等提出了要求。
新时代新征程,《条例》主动适应人口流动客观规律,在婚姻登记领域推动“全国通办”,将试点改革举措明确为法律制度,将势必有力推动公共服务随人走,也为强化政府部门间共享协同,打破数据壁垒,推动电子政务服务创新提供了契机,更将大力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