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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郝海波:《婚姻登记条例》修订:顺应时代发展,践行人性关怀

来源:民政部专题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4-2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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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业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 郝海波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婚姻登记作为确立婚姻关系的核心法律程序,关乎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实施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简化婚姻登记证件手续、强化婚姻登记领域诚信建设等多个方面作了修改。这些重要举措,不仅体现了行政法规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更在多个层面彰显了对群众的深切关怀与对婚姻家庭价值的坚定维护。

  强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婚姻登记服务现代化。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信息化是实现婚姻登记服务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婚姻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长足进步,人脸识别、高拍仪等智能设备得到有效运用。同时,线上预约、材料预审等功能的推出,显著缩短了群众现场办理的时间,使婚姻登记工作更加便捷、人性化。在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对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这为实现婚姻信息的全面、准确管理和共享提供了基础平台。另一方面,《条例》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要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通过这种跨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够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婚姻信息的及时归集和高效利用,能够为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及其他政务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这既落实了地方民政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职责,也保障了婚姻登记信息在地方层面的稳定运行和安全存储。

  健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我国自2007年起积极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普及程度及专业化水平等仍显不足。《条例》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提供了全面的支持与规范。首先,《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这标志着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正式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其次,《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并要求妇联等组织积极协助和配合,共同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这不仅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法定职责,对构建完善工作机制也提出了要求。第三,《条例》强调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婚姻家庭辅导师的职业培训等。这就要求民政部门必须加快研究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标准体系,以及婚姻家庭辅导师相关职业标准规范,提升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标准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有效的帮助。

  推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满足人口流动的现实需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流动速度加快,人户分离现象日益普遍。为顺应人民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经国务院授权,全国已开展两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条例》进一步取消了婚姻登记管辖地的限制,实现了婚姻登记的“全国通办”,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同时,《条例》还取消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管辖地限制,与试点内容相比,改革更近一步。这对于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异地生活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此外,《条例》还取消了婚姻登记时需持有户口本的要求,简化了婚姻登记手续。

  做好法律衔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婚姻家庭制度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典》调整。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对结婚、离婚的实体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届满三十日后,当事人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登记程序上落实了《民法典》的此项规定。

  《条例》通过一系列改革与完善措施,使婚姻登记工作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也为未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治理提供了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制度保障,必将推动我国婚姻家庭事业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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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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