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不仅帮我要回了赔偿,更让我的家务劳动被认可,这份温暖我记一辈子!”
近日,年近花甲的袁阿姨在拿到了判决后,把一面写有“优质服务显成效 司法为民守初心”的锦旗送到了苏州市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一场意外打破生活的平静
袁阿姨,农村户籍,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多年来,她默默操持家务,悉心照料孙女的饮食起居,将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用日复一日的琐碎付出,为家人撑起了温馨港湾。2024年10月1日中午,袁阿姨骑电动车外出时,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电动车损毁,袁阿姨的头部、颈部等身体多部位多处受伤。随后,她先后两次住院,并在多家医院多次复查。漫长的治疗过程,不仅让袁阿姨承受着身体上的痛苦,打乱了整个家庭的生活节奏,还为这个普通的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治疗花了不少钱,我多次找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协商,可他们要么推诿扯皮,要么说我年纪大了没有工作,连误工费都不肯赔,一分钱也没垫付过。”回忆起维权初期的困境,袁阿姨语气里满是无奈。2025年7月15日,身体还未完全康复的袁阿姨,带着相关材料来到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难“破局” 法律援助伸“援手”
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收到袁阿姨的申请后,第一时间细致审查相关材料,为其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袁阿姨提供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袁阿姨整理核对医药费发票、住院病案、事故认定书等各类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起草民事起诉状和司法鉴定申请书,并于2025年7月21日代其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1月3日,袁阿姨按要求完成司法鉴定,明确了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但按照以往司法实践,袁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工作、无工资流水,误工费诉求是很难得到支持。“我虽然不上班,但每天操持家务、照顾孩子,虽然没有工资但我付出的劳动是实实在在的。这场事故让我没法干活,带来的损失不该由我自己承担。”袁阿姨对此非常坚持。为此,法律援助律师全力搜集相关依据,先后全面检索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等各类平台寻找江苏地区同类案件,最终找到两个家庭主妇因交通事故受伤获赔误工费案例,为该案的误工费主张,找到了关键参考依据。
正义不“缺席” 家务劳动终获认可
2026年1月,在一审庭前调解阶段,法律援助律师重点阐述:袁阿姨事故虽已过退休年龄,身体健康且长期承担家务劳动,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正常劳作,客观产生误工损失,依法应当支持。袁阿姨当庭陈述日常家务劳动细节,完整呈现劳动事实。法院采纳该意见,明确:袁阿姨未年满60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酌情支持误工费。2026年2月10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袁阿姨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4万多元。随后,被告提起了上诉,仍以袁阿姨年龄超过55周岁、无固定收入为由主张不予赔偿误工费。二审阶段,法律援助律师补充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证实袁阿姨系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劳作,同时承担家务劳动,其劳动具有现实合理性与经济价值。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袁阿姨为农村居民、未满60周岁,结合土地承包证与家务劳动事实,其误工损失应予支持,一审裁判合法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案破误区 法治温暖护民生
据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袁阿姨的胜诉打破了“家务劳动无价值”“超退休年龄即无劳动能力、无误工损失”的固有认知,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司法层面确立了“以实际劳动事实和误工损失为核心”的裁判原则,不再将法定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简单等同,不再将无固定工资等同于无误工损失;维权层面为未满60周岁农村居民、家庭主妇同类维权提供思路指引及依据;社会层面认可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引导全社会尊重全职家庭主妇的付出,强化老年群体劳动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