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全国法律援助统计分析

来源: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5-04-1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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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援助经费情况 

  2004年法律援助经费收入为25731.09万元,比2003年的16456.84万元增加9274.25万元,增长56%。其中,财政拨款21712.74万元,增加6501.08万元,增幅为43%。基金会募集资金3111万元;行业奉献447.69万元,增加156.75万元,增幅为54%;其他收入459.66万元,增加58.52万元,增长15%。在各省区市中,广东省的总经费超过3千万,河南省的总经费超过2千万,浙江、山东、江苏、四川省均超过1千万元,上述六省经费之和占全国法律援助经费的46%。

  县区法律援助经费比重偏低,与地市特别是省级法律援助经费的差距较大。省级法律援助经费占总经费的14%,业务经费占总业务经费的18%。地市法律援助经费占总经费的32%,业务经费占总业务经费的36%。县区法律援助经费占总经费的54%,总业务经费占总业务经费的46%。按全国3023个法律援助机构汇总统计计算,每个法律援助机构平均经费为8万元,平均财政拨款为7万元,平均业务经费为3万元。按省级、地市、县区分别统计计算,全国32个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平均经费为109万元,平均财政拨款为84万,平均业务经费为51万。363个地、市法律援助机构平均经费为22万,平均财政拨款为19万,平均业务经费为9万元。2628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经费为5万元,平均财政拨款为4.6万元,平均业务经费为1.6万元。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经费和平均业务经费是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平均经费和平均业务经费的5%和3%,是地市法律援助机构平均经费和平均业务经费的23%和18%。

  经费支出中,经费、社会律师办案补贴经费所占比重增加,办公经费、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经费和其他支出所占比重降低。2004年法律援助事业各项开支总计21804.01万元,增长40%,低于经费收入增长率9个百分点。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经费、社会律师办案补贴及其他支出五项之比为45∶16∶11∶18∶10,人员经费和社会律师办案补贴所占比重分别上升4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办公经费下降1个百分点,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经费以及其他支出各下降2个百分点。

  二、各类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和受援人情况

  各类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均高于2003年,社会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重上升。2004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为70755件,比上年增加6474件,增长10%。社会律师承办79075件,增加12042件,增长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34465件,增加2402件,增长7%。社会组织人员承办案件5892件,增加2836件,增长93%。2004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承办件数占总数比例分别是39%、40%、19%和2%,2003年的比例分别是37%、42%、18%和3%,其中,社会律师办案的比重上升2个百分点,社会组织人员上升1个百分点,法律援助机构下降了2个百分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下降了1个百分点。2004年,社会律师办案补贴支出为4014.43万元,平均每个案件为508元,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案经费为2302.75万元,平均每件为325元。

  受援人总数略有增加,老年人、未成年人增多,所占比重上升。2004年受援人总计294138人,增加42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0.14%。受援人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增多,残疾人、妇女、一般贫困者减少。老年人有39797人,增加1213,增长3%。未成年人有54421人,增加8440人,增长18%。其他人员为51037人,增加10190,增长25%。残疾人有27950人,减少1949人,下降7%。妇女有57289人,减少7229人,下降11%。一般贫困者有89637人,减少16125人,下降15%。老年人、未成年人、其他人员所占比重也有所上升。一般贫困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其他人员在受援人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0%、10%、14%、19%、19%、17%(注:五项比例之和为109%,原因在于上述分类有重合现象)。一般贫困者比重下降6个百分点,残疾人持平,老年人上升1个百分点,未成年人上升3个百分点,妇女下降3个百分点,其他人员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三、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工作人员情况

  2004年法律援助机构已建数有所增加,占应建数比重进一步提高,其中一半为行政机构。已建机构数为3023个,增加249,增长9%;应建机构数为3246个,比2003年的3154增加92,增长3%;目前有223个地方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已建机构数占应建数的93%,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其中,地、市机构363个,应建数为366,占应建数的99%,同比增加1个百分点;县、区机构2628个,应建数为2848,占应建数92%,同比增长6个百分点。行政性质机构有1503个,占机构总数的50%,所占比重与2003年基本持平,增加118个,增长9%;全额拨款的事业机构1356个,占机构总数45%,比重上升1%,增加146,增长12%。统计报表中机构性质只分为行政性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项,其他性质的机构数应为164个,占总数的5%。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增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重提高。2004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为10458名,首次突破万人,增加1001人,增长率为1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有4878人,占总数的47%,增加838人,所占比重增长4个百分点。

  法律专业人员和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数增加,但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所占比例下降。法律专业人员8468名,增加825人,增长11%;占工作人员总数的81%,与2003年基本持平。具有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有4768人,增加213人,增长5%;占总人数的46%,下降2个百分点。参加过部级培训的人员为268名,比上年减少49人;接受过省级培训的人员为2053人,增加114人。党员6130名,增加768人。

  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有4044个,比2003年减少473个,下降10%;注册的志愿者为29967名,增长85%。

  四、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

  2004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数量大幅增长。县区和地市法律援助机构是组织办案的主体,所办的民事案件略多于刑事案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的案件占一定比例,以刑事案件为主。全国共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90187件,比上年增加23754件,增长14%,增幅少于2003年9个百分点。全国各省区市中,广东、四川、山东、河南、浙江、重庆六省市办案数量均超过1万件,居前六位,占全国办案总量的43%。其中,浙江省是首次超过1万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结11393件,占总数的6%,地市机构46281件,占24%,县区132513件,占70%。平均每个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的案件数为63件。省级机构平均办理356件。地市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办理127件。县 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办理50件。

  民事、刑事办案数量大幅上升,行政案件略有减少。民事案件为108323件,比上年增加13270件,增长14%,占案件总数的57%。刑事案件78602件,增加10795件,增长16%,占案件总数的41%。行政案件3262件,减少311件,下降9%,占案件总数的2%。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数所占比重与2003年一致,均为57∶41∶2。

  民事案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类和其他类所占比重增加。民事案件中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案件等五个类别的比例为9∶6∶16∶22∶6∶41。与2003年相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所占比例增加4个百分点,其他类案件增加7个百分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比例与2003年基本持平,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案件下降1个百分点,请求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下降2个百分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比重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加大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力度,其他类案件增加的原因与各地制定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有关。

  民事案件中非诉讼案件比重增加,民事诉讼案件的胜诉率略有提高。民事案件中,诉讼案件为84437件,非诉讼案件为23886件,两项之比为78∶22,表明非诉讼案件所占比重上升,诉讼案件比重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中,判决结案的诉讼案件为61744件,调解结案的案件18545件,撤诉的案件4148件,三项之比为73∶22∶5,与2003年三项之比基本一致。判决结案的案件中,胜诉的案件和败诉的案件分别为55442件和6302件,胜诉率和败诉率分别为90%和10%,胜诉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

  刑事案件的来源仍以法院指定为主。指定辩护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接近半数,所占比例明显上升。律师意见全部采纳的比例上升,辩护效果进一步增强。刑事案件中,法院指定、当事人直接申请、有关机关转交之比为86∶11∶3,与2003年比例基本一致。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案件占47%,与上年相比,上升10个百分点。盲、聋、哑案件占6%,下降9个百分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约占30%,下降1个百分点。被告人为一般贫困者的案件9%,与2003年基本持平。其他类案件占8%,上升1个百分点。已结案件中,律师辩护意见全部采纳、部分采纳和未采纳之比为39∶44∶17,全部采纳的比例上升3个百分点,部分采纳的比例下降1个百分点,未采纳的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

  行政案件中,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案件相比,所占比重下降,撤诉案件比重上升,胜诉案件的比例下降。行政案件中,诉讼案件占67%,非诉讼案件占33%,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1个百分点和上升1个百分点。判决结案的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85%,撤诉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15%,分别下降2个百分点和上升2个百分点。判决结案的诉讼案件中,胜诉率达75%,败诉案件占25%,胜诉率下降3个百分点。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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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金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