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05年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大幅增加,中央首次拨付5000万专款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部分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不利因素。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及各地纷纷制定完善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办案数量和受援人数量显著上升,更多的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为法律援助的组织和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以下根据全国2005年法律援助统计报表,从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案件和受援人情况等方面分析2005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情况。
一、 2005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数稳步增加,3/5强的机构为行政机构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国已建机构数为3129个,增加106个,增长率为3.51%,比2004年的增长率低5.47个百分点。其中行政性质的机构数为1606个,占已建机构数的51.33%(比2004年增加103个,增长率为6.85%)。全额拨款事业机构数为1445个,占已建机构数的46.18%(比2004年增加89个,增长率为6.56%)。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机构数为310个,行政性质机构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数共占法律援助机构总数的61.23%。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增加,高学历人员数量增加,但法律专业人数及所占比例均有所下降。参加培训和获得表彰的单位或个人的数量大幅上升。2005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为11377人,比2004年(10458人)增加919人,增长率为8.08%。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数为6088人,占工作人员总数的53.51%,比2004年(4878人)增加1210人,所占比重增加了6.87个百分点。执业律师数为5029人,占人员总数的44.20%。法律专业人数为7419人,比2004年(8468人)减少了1049人,所占比重为65.21%,下降了15.76个百分点。2005年,全国共有4586人次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其中参加部级培训的共有313人次,比2004年增加了45人次。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共有1770个,比2004年(751个)增加了1019个,增长率为135.69%,其中受到省部级表彰的有697个,比2004年(233个)增加了199.14%;受到地市级表彰的有1073个,增长率为107.14%。这些表彰有效地调动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援助经费情况
法律援助经费收入和财政拨款额大幅增加。2005年法律援助经费收入为28052.30万元,比2004年的25731.09万元增加了2321.21万元,增长9.02%。横向来看,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广东省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超过3000万元,山东、浙江两省首次超过2000万元,江苏、河南超过1500万元,上海、重庆、湖北、辽宁、福建、北京、四川均超过1000万元。上述12省(市)的法律援助经费总和占全国的67.3%,其他19省(区、市)经费总和只占32.7%。纵向来看,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经费偏低。全国、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平均经费、财政拨款额和业务经费拨款额见下表(单位:万元):
级别 平均经费 平均财政拨款 平均业务经费拨款额
省级 110.75 107.81 67.88
地市级 25.30 24.05 11.40
县区级 5.30 4.85 1.91
全国平均 8.96 8.38 3.82
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经费收入平均水平是省级机构的4.78%,是市级机构的20.95%;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经费收入平均水平是省级机构的2.81%,是市级机构的7.98%。
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为26220.94万元(不含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5000万元),比2004年(21712.74万元)增加4508.2万元,增幅为20.8%。其中业务经费为11947.87万元,比2004年(9052.19万元)增加31.99%。2005年中央首次拨付5000万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部分省级财政按照要求建立了配套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矛盾。广东省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总额超过3000万元,山东省首次超过2000万元,浙江、江苏超过1500万元,河南、上海、重庆、辽宁、北京、福建的各级财政拨款总额均超过1000万元。上述10省财政拨款总额占全国的61.3%。
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数额与2004年相比有大幅度的减少。尤其是社会捐助收入:2004年该项收入为3111万元,2005年为837.14万元,减少了2273.86万元,减幅为73.09%;社会捐助收入占经费收入总额的2.98%,比2004年下降了9.11个百分点。行业奉献收入为191.07万元,比2004年(447.69万元)减少了256.62万元,减幅为57.32%;行业奉献收入占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的0.68%,比2004年下降了1.06个百分点。2005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和报道力度有所下降,大型募捐活动的减少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2005年,经费支出总额、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增加,办公经费支出减少。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为26271.95万元,比2004年(21804.01万元)增加4467.94万元,增幅为20.49 %。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分别为11943.62万元、11988.68万元和2339.65万元,所占比例分别为45.46%、45.63%和8.90%。人员经费同比增加2120.5万元,增长率为21.59%,比人数增长率高出13.51个百分点;2005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498.04元,比2004年(9392.92元)高出1105.12元,工资增长率为11.77%。业务经费支出同比增加3532.78万元,增长率为41.78%,比业务经费收入的增长率高出9.79个百分点。业务经费支出增长较多的原因是一方面法律援助经费收入增加,办案补贴款进一步到位,另一方面,大部分省份都制定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更加科学规范。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案经费和社会律师办案补贴数量均有增加,仍占业务经费支出的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案经费、社会律师办案经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办案经费、社会组织人员办案补贴和其它业务经费支出的比例为26:38:10:1:25。2005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经费支出为3124.57万元,比2004年(2302.75万元)增加821.82万元,增幅为35.67%。社会律师办案补贴为4539.28万元,比2004年(4014.43万元)高出524.85万元,增幅为13.07%,低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经费增幅23.22个百分点。以结案率大致推算 ,2005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一个案件的平均经费为437元(2004年为325元),增加34%;2005年社会律师平均办案补贴为510元(2004年为507元),仅增0.6%。
三、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2005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较大的增长。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53665件,比2004年(220118件)增加33547件,增长率为15.24%;共办结法律援助案件208347件,比2004年(190187件)增加18160件,增长率为9.55%,低于2004年4.5个百分点。民刑事案件数占办案总数的绝大部分。民事案件147688件,刑事案件103485件,行政案件2492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8.22%,40.79%和0.98%。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是办案的主体,共办理案件175664件,占总数的69.25%,平均每个县级机构办理案件65件;地市级机构办理案件65230件,占总数的25.72%,平均每个地市级机构办理案件163件;省级机构办理案件12771件,占总数的5.03%,平均每个省级机构办理案件387件。各级机构办案比例与2004年基本持平。就各省区市而言,广东省办案数量超过2万件,浙江、四川、山东三省超过1.5万件,河南、黑龙江、重庆、江苏、湖南办案数量均超过1万件。上述9省办案量占全国的53.4%。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增幅较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调解结案数和非诉讼案件数增多。2005年共办结民事案件122492件,比2004年(108323件)增加13.08%。民事案件申请批准率为75.74%,与2004年基本一致。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32832件)和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20510件)是数量最多的两类民事案件,分别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2.23%和13.89%。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使得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数量(25873件)比2004年增加26.90%。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案件(10946件),请求发给救济金、抚恤金案件(7239件)和见义勇为案件(724件)分别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41%、4.90%、0.49%。由于大部分省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中都规定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可以请求法律援助,2005年对这三类案件也作了统计,数量分别为13753件、16499件和4044件,分别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31%、11.17%、2.74%。民事案件的胜诉率为90%,与2004年持平。调解案件数占诉讼案件总数的25.54%,比2004年增加了3.58个百分点。非诉讼案件占已结民事案件总数的26.07%,比2004年增加了4.02个百分点。调解手段在诉讼中运用的增加和非诉讼案件数量比重的增多,反映法律援助人员更加注重以不伤害双方当事人感情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指定辩护案件仍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来源,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增加,转交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有大幅增加,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有一定提高。2005年共办结刑事法律援助案件84045件,比2004年的78602件增加了6.92%。法院指定辩护案件为91656件,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88.57%。盲聋哑人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以及一般贫困者案件数量的比例为1:9.7:5.4:1.4。其中未成年人案件数为47885件,比2004年(39381件)增长21.59%,占指定辩护案件总数的52.24%,同比增加4.82个百分点。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为26593件,主要由地市级和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分别占到51.96%和30.41%。直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和转交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数量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当事人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数量为13093件,比2004年增加24.08%,转交申请数量为4066件,比2004年增加49.32%,表明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正在逐步完善。2005年共收到刑事法律援助申请17159件,获得批准的11829件,批准率为68.94%。在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诉人获得批准的人数比例为5:3:2。已结刑事案件中,律师意见全部采纳、部分采纳和未采纳的案件数量比例为15:13:5,全部采纳的比例上升7个百分点,部分采纳的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采纳的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从总体上讲,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有一定提高。
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减少,申请批准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2005年共批准行政法律援助案件2492件,比2004年(3096件)下降了19.51%。其中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为464件,占行政案件总数的18.62%。行政案件申请批准率为61.42%,与2004年(76.60%)相比下降15.18个百分比。
共接待咨询2663458人次,比2004年(1919440人次)增加38.76%。其中接待来访1420015人次,来电、来信1243443人次。
四、各类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和受援人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仍然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数量所占比例增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数为87011件,同比增加 22.98%。社会律师承办案件数量首次突破十万件,为108299件,同比增长36.96%。社会律师办案数量的增幅高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数量的增幅13.98个百分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为52471件,同比增长52.24%。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案件数量所占比例比2004年下降5个百分比,社会律师办案量所占比例上升3个百分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量所占比例上升2个百分点。社会组织人员办案数量5884件,比2004年(5892件)略有减少。就全国各省区市而言,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以社会律师办案为主。上海社会律师办案量是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数量的82倍,占办案总量的91.06%。吉林、重庆、河南、天津等省(市)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为主。吉林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数量是社会律师办案数量的7倍,占办案总量的81.39%。
受援人总数有大幅度的增加,一般贫困者仍然是受援的主要对象,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所占的比重也较大。2005年,受援人总数为433965人,比2004年(294138人)增加了139827人,增幅为47.54%。一般贫困者为128172人,比2004年上升了42.99%。2005年首次对农民工受援人进行了统计,为75917人。妇女为76257人,比2004年增加了33.11%。未成年人为66667人,增加了22.50%。受援者中一般贫困者、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比例为30:17:18:15:12:8。
五、统计分析所反映的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机构建设方面,在全国法律援助机构框架基本建成后,2006年工作任务之一是着力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问题。全国已有61.23%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行政性质或者是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这项任务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人员建设方面,法律援助机构人数总量增加的同时,法律专业的人数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于薪水较低,法律援助仍然不是吸引法律专业人员的职业,从而影响了法律援助队伍的稳定性。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法律援助队伍也是今后一段时间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2、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地区不平衡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是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2006年应当将推动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力度以及推动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增强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支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费短缺问题。此外,还应注意到2005年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收入远低于2004年。2006年要从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着手,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3、社会律师办案补贴增长缓慢。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办案费用补贴机制不一是重要原因。几乎所有地方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均是按照每案一定数值的补贴额发放补贴,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所发生的费用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实际发生的费用可能要高于办案补贴。还有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办案成本较高的案件,如跨区域的案件指派给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另外一个原因是,2005年统计的办案数量中包括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由社会律师自己承接的法律援助案件,对于这部分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未发放补贴。从全国的整体情况来看,社会律师的平均办案补贴要高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平均办案经费支出,相当部分省份的社会律师平均办案补贴的增长水平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平均办案经费支出的增长水平趋于一致,只是由于部分省份的特殊情况影响了全国的整体情况。各地要认真核算不同主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尽快制定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办案补贴标准,使社会律师办案补贴能够覆盖办案成本,逐步完善办案补贴机制,规范办案费用支出,合理配置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对于社会律师办案补贴增长明显低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经费支出增长的省份,要认真分析原因,如果属于办案补贴款不到位或者未能按时发放,要及时加以纠正;如果属于办案补贴标准本身过低,要适时进行调整。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