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法律援助统计分析

来源: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04-1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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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以来,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全体法律援助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各项工作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十一五”时期法律援助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成效,机构网络逐步健全,人员素质有所提高

  行政性质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数目有所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初步形成。2006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数达3149个,比2005年增加20个。其中行政性质的机构1672个,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351个,这两类机构占所有机构的64.2%,比2005年上升了3个百分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为1399个,占机构总数的44.4%。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0237个,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和监狱、劳教所、军队等设立工作站11528个。工作站总数为51765个,比2005年(32322个)增长60.2%。一个纵向深入乡镇、村(社区),横向涉及多个有权益保障需要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已经初步形成。

  人员缺编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本科和法律专业人员数增加,执业律师数和研究生以上高学历人员数有所减少。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数为10876人,实有人数为12038人(比2005年增长5.8%),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本科学历人员数为6314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人员总数的55.0%,比2005年增加1.5个百分点。法律专业人员数为8032人,比2005年增长8.3%。现有人员中执业律师数为5006人,比2005年(5029人)略有减少,占人员总数的41.6%。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为308人,比2006年减少20.6%,高学历人才的流失是当前值得关注的问题。参加各类培训人员总数为5255人次,比2005年增长14.6%。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和受培训人次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援助队伍素质有所提高。受省部级表彰单位(224)和人次(220个)减少,受地市级表彰(446个)和人次(716个)增加。另外,全国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人数大幅上升,达73134人,比2005年增加71.0%。说明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和宣传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士开始关注并愿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

  二、法律援助经费收入、财政拨款和办案补贴支出大幅增加,经费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法律援助经费收入和财政拨款大幅增加。2006年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37029.78万元,比2005年的28052.3万元增加了8977.48万元,增幅达到32.0%。财政拨款为33479.09万元,比2005年的26220.94万元增长了27.7%,占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的90.4%。除海南、西藏、北京、内蒙古以外,各省的法律援助经费和财政拨款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中西部地区增幅明显高于东部地区。江西、湖南、广西等省的财政拨款额增幅达到50%左右,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增长了一倍,新疆兵团增长了两倍多。河北、内蒙、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云南、宁夏、新疆等省的财政拨款增幅超过20%。但就法律援助经费和财政拨款的绝对数额来说,东部地区仍然具有领先优势。广东、山东、浙江、江苏、上海、福建等省(市)的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广东省财政拨款接近四千万,山东、浙江两省财政拨款额超过2000万,江苏、河南、上海、重庆在1500万元以上。财政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份还有重庆、湖南、辽宁、四川、云南、福建、山西。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平衡的问题有所改善,但仍然比较突出。广东、山东、浙江、江苏四省财政拨款为10970.85万元,占全国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的32.8%;西部12省的财政拨款额为8219.59万元,占24.6%,比2005年上升3.6个百分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保障能力有所增强。县级平均财政拨款额为6.3万元,比2005年增长29.9%。市级平均财政拨款额为27.1万元,比2005年(24.1万元)增长12.5%。省级平均财政拨款额为155.1万元,比2005年增长43.9%。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拨款为16107.66万元,比2005年(11947.87万元)增长了34.8%。业务经费拨款占整个财政拨款总额的48.1%,比2005年增长2.5个百分点。业务经费拨款占财政拨款的比例由省级机构到县级机构呈现递减趋势(分别为64.4%、48.2%、43.1%),表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有相当大的部分用于人员工资或日常办公。

  各地积极推动省级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目前,广东、贵州、宁夏、重庆、安徽、浙江、云南、吉林、山西、福建、江西、陕西、湖南、广西、湖北等15个省级财政设立了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多。2006年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总和为3107.5万元,其中广东省级专项资金数额最大,为1010万元。

  社会捐助收入继续减少,行业奉献收入有所增加。2006年法律援助社会捐助收入为434.07万元,比2005年(837.14万元)减少48.1%。行业奉献收入为290.29万元,比2005年增长51.9%。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是法律援助财政拨款的重要补充,而目前这两项收入仅占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的2%,社会资金筹措潜力尚须挖掘。

  业务经费支出在经费支出总额中所占比重增加,办案补贴额增幅较大。2006年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为34760.16万元,比2005年(26285.75万元)增长32.2%。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支出总额分别为13680.45万元和18024.07万元,两者之比为1:1.3。支付人员工资额比2005年增长14.5%,实有人数增长5.8%,人员工资增幅比实有人数增幅高出近9个百分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有所改善。业务经费支出比2005年(12002.48万元)增长50.2%,占经费支出总额的51.9%,比2005年增加了6个百分点。由于法律援助经费和办案量的增加,同时严格限定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用于办案补贴的支出相应有大幅增加,达13235.27万元,比2005年(8987.17万元)增长47.3%,占经费支出总额的38.1%,比2005年增长4个百分点。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案费用和社会律师办案补贴仍是业务经费支出的主要项目,社会律师办案补贴额增幅较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补贴所占比例有所上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费用和社会律师办案补贴为4025.28万元和6737.65万元,比2005年分别增长28.3%和48.4%。上述两项费用支出总和占整个业务经费支出的59.7%。社会律师办案补贴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以结案率大致推算,2006年社会律师平均办案补贴为655元,比2005年(510元)增张28.4%;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平均办案费用为458元,比2005年(437元)增长4.8%。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案费用以及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办案补贴额比例为22:37:13: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补贴所占分额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三、法律援助办案量大幅上升,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明显增强

  2006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比2005年(253665件)增长25.6%。办结案件263446件,比2005年增长26.4%。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分别为204945件、110961件和2608件,比例为64:35:1。除北京和广东以外,各省办案量都有不同幅度的增加。新疆兵团办案量增加了2倍多,江西、青海增长了1倍多。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宁夏等省办案量增幅达30%以上。上海、浙江、安徽、云南、西藏、陕西、甘肃等省办案量增幅达到20%以上。就办案绝对数量而言,广东省办案量位居全国之首为22848件,四川、河南、浙江三省办案量首次突破20000件,山东、云南、重庆、湖南超过15000件。办案量在10000件以上的省份还有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贵州、山西。

  办案量的上升与经费的增长有直接的关系,但不同省之间这两者的比例关系又有所不同。江苏省办案量(12424件)是江西省办案量(10445件)的1.2倍,江苏省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2087.3万元)是江西省(656.51万元)的3.2倍。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广东省和四川省、河南省的经费、办案量比较,该三省办案量接近,但广东省财政拨款额(3979.24万元)是四川省(1177.91万元)的3.4倍,是河南省(1896.85万元)的2.1倍。

  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办案量提高,省级机构办案量有所下降。区县级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3679件,占办案总数的73.4%,平均每个机构办理案件87件,比2005年(65件)增长33.8%。地市级机构平均办案量为171件,比2005年(163件)略有增加。省级机构平均办案量为365件,比2005年减少22件,并且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占省级机构办理案件总量的53.9%。

  近年以来,法律援助案件量增长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增长幅度高于刑事案件,二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所占比例逐步增加。2006年全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比2005年增加57257件,增幅为38.8%,比刑事案件增长率高出31.2个百分点。民事案件申请批准率为79.5%,比2005年提升3.8个百分点。除了见义勇为案件(390件)以外,其它类型的案件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由于2006年国务院5号文件放宽了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的条件,这两类案件有大幅度的上升,数量为43011件和18795件,比2005年分别增长31.0%和36.7%。交通事故案件(23844件)和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27783件)的增幅也比较大,分别为44.5%和35.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案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案件和医疗事故案件分别为11081件、7545件和5236件。民事案件胜诉率为91%,与2005年基本持平。调解结案数占诉讼案件总数的22.1%,比2005年下降了3.4个百分点。非诉讼案件数为49200件,比2005年(31937件)增长54.1%,占已结案件总数的28.8%,比2005年上升2.7个百分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高于刑事案件量,体现了保障人权的需要和未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方向,而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量的增多则表明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法院指定案件仍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有所增加。2006年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比2005年增加7476件,增幅为7.2%。其中法院指定辩护案件为96762件,比2005年(91656件)增长了5.6%。指定辩护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7.2%,仍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来源,但其所占比重下降了1.3个百分点。未成年人案件量(53591件),居于指定辩护案件量首位,且以较快速度增长。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24206件)比2005年减少2387件。盲聋哑人案件(5017件)和一般贫困者案件(7056件)均有小幅度的增长。其他指定辩护案件量为6892件,比2005年增长5.6%。上述五类指定辩护案件的比例为56:25:5:7:7。申请刑事法律援助量为18921件,比2005年增长10.3%。其中直接申请量和转交申请量分别为13759和5162件,二者之比为2.66:1。转交申请量增长26.9%,在申请法律援助案件量中所占比重上升3.6个百分比。表明法律援助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批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量为14199件,刑事批准率为75.0%,比2005年上升6个百分点。在获得批准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诉人申请量的比例为4.5:1.7:1。犯罪嫌疑人申请并获得刑事援助量(8848件)显著上升,增幅达50.9%,被害人、自诉人申请并获得刑事援助量分别为3377件和1974件,比2005年均有小幅度下降。辩护律师意见全部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案件数比为47:41:1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所提高。

  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申请量减少,申请批准率有所提升。2006年共收到行政法律援助申请3975件,比2005年(4057件)减少82件。批准行政法律援助申请2608件,批准率为65.6%,比2005年增加了4.2个百分点。其中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为419件,有小幅度的减少。

  各类受援人数量均有大幅增加,农民工受援人数增幅尤其明显。2006年各类受援人总数为540162人,比2005年增长24.5%。2006年国务院5号文件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各地纷纷加大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放宽条件,农民工受援人达125290件,比2005年增长65%。一般贫困者仍然是受援的主要对象,为158775人,比2005年增长23.9%。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分别为37941人、60198人、83131人和94712人。一般贫困者、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受援人的比例为30:23:7:11:15:18。未成年人、妇女、一般贫困者占受援人总数的比例维持在比较稳定的水平。残疾人、老年人比重有小幅下降,农民工比重有所上升。

  2006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访、来电、来信咨询3193801件,比2005年增长19.9%。其中来访咨询1699691件,来电、来信咨询1494110件。咨询工作正在逐步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

  四、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量显著增加,有效调动法律援助人力资源方面取得进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量上升。由于各地普遍在乡镇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办理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方面的作用凸显,办理案件80554件,比2005增长53.5%。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律师仍然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力量,分别办理案件106142件和124282件,分别比2005年增长22.0%和24.8%。这两类人员办案量占案件总量的72.3%。上海、北京、广东、江苏等律师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以社会律师办案为主。尤其是上海,社会律师办案量占总数的90%以上。吉林、天津、重庆、河南、江西、西藏等省(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量占大部分。社会组织人员办案量为7536件,比2005年增长28.1%。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办案量之比为39: 33: 25: 2。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案量所占比例基本保持不变,社会律师办案量所占比例下降4个百分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办案量所占比例上升4个百分点。

  五、2006年法律援助统计数据反映的有关情况分析

  (一)2005年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有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解决。行政性质或者是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上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工作取得进展,法律专业人数增加,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力度加大,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保障能力增强。社会律师办案补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调动社会资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激励机制得到改善。但是法律援助机构定性、事业的平衡发展和办案补贴机制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些问题是制约法律援助发展状况的关键问题,需要全系统上下齐心协力重点加以解决。

  (二)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和办案量之间的关系基本一致,但也出现了个别的不一致的情形。比如江西、贵州等省法律援助经费相对较少,但办案较多,而北京、上海经费相对较多,但办案量较少。各地办案补贴标准不一是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各地统计案件口径也存在差别,一些地方没有将投入工作量小的非诉讼案件纳入办案总量中。但同时,我们注意到个别地区经费投入和办案量之间的悬殊较大,办案补贴偏低,不排除不按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的情形。还有一些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充足,但办案量一直较低。个别地区接受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省级转移支付较多,法律援助经费长期花不出去,说明宣传工作力度不够,法律援助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放宽。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法律援助经费状况和群众需求量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合理确定办案补贴标准,实现经费和办案量同步增长。

  (三)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完善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数据显示,2006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量为8848件,而通过转交申请法律援助量为5162件(转交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量应当小于5162件),说明有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是直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公、检、法部门的工作衔接还不顺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能没有及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为此,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在看守所等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地点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行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在侦察、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和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考虑将指定辩护的主体由法院扩大至公、检、法三个部门都将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积极争取经费、编制的同时,要健全完善与公、检、法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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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金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