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来源: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9-08-0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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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是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款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异化补贴机制。以“一案一评”合格案件补贴标准为基准,优秀案件补贴标准按照基本标准上浮,不合格案件不发补贴。具体案件质量考评的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优秀案件比例不超过15%。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支出范围如下: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其支出范围为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成本费和基本劳务费,包括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法律援助机构在册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领取案件补贴,但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及事项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可据实报销。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费用。

(三)“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调研、文书档案、质量评估所需费用。

(五)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相关费用。

(六)法律援助机构聘用人员的费用、工资及补贴。

(七)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七条  黄石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标准如下: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支出标准为:

1.在黄石城区办案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合格案件每件1000元(优秀案件 1400元)、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合格案件每件1200元(优秀案件1600 元),刑事审判阶段合格案件每件1400元(优秀案件1900元)。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合格案件每件2000元(优秀案件2800元)。

2.本省内离开黄石城区(包含到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所属的金山街道、汪仁镇、太子镇、大王镇、金海管理区)办案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合格案件每件1500元(优秀案件2100 元),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合格案件每件1800元(优秀案件2500元),刑事审判阶段合格案件每件2100元(优秀案件2900元)。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合格案件每件2500元(优秀案件3500元)。

3.跨省办案的,合格案件每件案件5000元。(优秀案件7000 元)

4.办理2人(含2人)以上共同诉讼案件,合格案件每增加1名受援人可增加100元办案成本费,但增加费用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优秀案件每增加1名受援人可增加150元办案成本费,但增加费用累计不得超过7000元。

5.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每件800元。

6.值班律师如果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则在按天计算的标准上,另外按每件300元标准计算补贴。

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差旅费开支较大的,由承办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办案成本,但增加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案件补贴标准的2倍。

非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减半发放。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费用支出标准为:

1.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每件1000元;

2.公证法律援助事项,每件400-1000元;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到场,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费用;

4.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单位以外法律服务人员值班接待咨询的(含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按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费用。安排市直法律服务人员赴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所属区域值班的按每人每天300元支付费用。

5.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单位以外法律服务人员为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的,按每件500元支付费用。

6.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单位以外服务人员提供翻译的,按每件600元支付费用。

7.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活动的,按每人每天600元支付费用。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或报销相关费用: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

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案件质量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和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省对下法律援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对地方财政安排的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

第十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使用

(一)黄石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30日内,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核定并下拨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

(二)黄石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上级拨付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和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审批手续、支出范围和标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给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和报销相关费用,并建立相应台账,详细注明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补贴数额或报销数额等基本情况。

(三)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下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将以此作为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经费不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建议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暂停或减少以后该单位的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财政局和黄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按每件300元标准计算补贴。《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黄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行发〔2016〕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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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