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司通[2019]30号
各市、县司法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准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本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可以分别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由各地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省司法厅根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规范,制定了服务参考天数(见附件),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服务天数。
四、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根据承办同类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耗费的天数,按件计算。
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同一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可适当增加补贴。跨区域办案、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贴。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
六、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七、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办法确定。
八、各地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九、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建立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十、各地要认真落实本级经费保障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十一、各地要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司通﹝2016﹞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法律援助案件服务参考天数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9日
附件:
法律援助案件服务参考天数
序号 | 服务标准 | 服务参考天数 | |||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 刑事辩护 | ||||
侦查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 审判阶段 | |||
1 |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手续,领取指派文书,了解案件背景信息及当事人基本情况;到律师事务所登记案件,开具介绍信、相关文书所主任签字盖章等 | 约0.5个工作日 | 约0.5个工作日 | 约0.5个工作日 | 约0.5个工作日 |
2 | 与当事人见面,了解案件情况,告知相关程序、风险,提供初步建议,并制作会见笔录。形成办案思路或代理方案,告知当事人。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当事人见面或电话沟通、通报案情,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汇报,组织研讨通案等 | 约0.5-1个工作日 | |||
3 | 会见当事人、询问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告知有关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诉讼程序规定等,提供初步建议,制作会见笔录 | 约0.5-1个工作日 | 约0.5-1个工作日 | 约0.5-1个工作日 | |
4 |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工商登记信息等,到法院查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制作证据目录说明待证事实和目的等 | 约0.5-1.5个工作日 | |||
5 | 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涉嫌罪名等案件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 约0.5-1个工作日 | |||
6 | 到检察院或者法院阅卷、摘抄复制证据材料、制作阅卷笔录等 | 约0.5-1个工作日 | 约0.5-1个工作日 | ||
7 | 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约0.5个工作日 | |||
8 | 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申请证据保全或证人出庭作证 | 约0.5个工作日 | 约0.5-1个工作日 | ||
9 | 撰写起诉书(答辩状),到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申请立案,帮助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诉讼费用减免缓等 | 约0.5个工作日 | |||
10 | 出具书面代理意见,与当事人沟通后提交法院 | 约0.5个工作日 | |||
11 | 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辩护意见书提交办案机关 | 约0.5个工作日 | 约0.5个工作日 | 约0.5个工作日 | |
12 | 与主审法官联系,沟通案情及进展情况,参加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参加庭审、质证,开展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 | 约0.5-1个工作日 | |||
13 | 参加庭审,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等,制作庭审笔录 | 约0.5-1个工作日 | |||
14 |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帮助当事人申请执行、实现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满意的,为其提供是否上诉等意见建议 | 约0.5个工作日 | |||
15 | 判决后会见当事人,告知其上诉、申请抗诉等权利,对于上诉、申请抗诉的,代写上诉状或者申请抗辩书,代为转交法院或检察院 | 约0.5个工作日 | |||
16 | 将案件办理情况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案件承办情况报告及结案报告表,整理案卷材料,形成卷宗归档,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结案,申请案件补贴等 | 约0.5个工作日 | 约0.5个工作日 | 约0.5个工作日 | 约0.5个工作日 |
合 计 | 约4-6个工作日 | 约3-4个工作日 | 约3-4个工作日 | 约4-6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