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及办案律师案件办理流程

来源: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20-07-2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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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山西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相关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案件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两大类,应当分别立卷。诉讼类主要指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诉讼(含仲裁类案件)及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类主要指公证、申诉以及调解代理等。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文书应当使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印制的统一式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立卷卷皮。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案件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人员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的应当合并立卷。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跨年度的案件,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二章 案卷材料及排序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装订完毕的卷宗,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改正。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案件档案应当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的顺序排列。卷内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程或者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时间顺序:

第八条  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内材科及排序

(一)刑事卷

1、审判阶段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决定书(原件);

(3)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或者受援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申请类刑事案件);

(4)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5)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风险提示书;

(7)起诉书、一审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上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8)卷宗材料复印件和阅卷笔录;

(9)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10)开庭通知书;

(11)庭审笔录;

(12)辩护词或者代理词(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附集体讨论记录);

(13)人民法院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14)其他案件材料;

(15)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16)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

(17)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18)法律援助人员执业(工作)证复印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决定书(原件);

(3)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或者受援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申请类刑事案件);

(4)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5)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风险提示书;

(7)起诉意见书;

(8)卷宗材料复印件件和阅卷笔录;

(9)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10)法律意见书(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附集体讨论记录);

(11)起诉书;

(12)其他案件材料;

(13)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14)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

(15)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16)法律援助人员执业(工作)证复印件。

3、侦查阶段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决定书(原件);

(3) 公安机关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或者受援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申请类刑事案件);

(4)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5)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风险提示书;

(7)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9)法律意见书(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附集体讨论记录);

(10)起诉意见书;

(11)其他案件材料;

(1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13)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

(14)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15)法律援助人员执业(工作)证复印件。

(二)民事(行政、仲裁)代理卷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原件);

(3)受援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原件);

(5)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6)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

(7)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风险提示书;

(8)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申诉状、再审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等,上诉案件应附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再审案件应附生效判决书;

(9)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0)受援人提供的案件材料;

(11)开庭通知书;

(12)调查取证相关材料;

(13)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明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等律师文书;

(14)庭审笔录;

(15)代理词(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附集体讨论记录);

(16)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7)其他案件材料;

(18)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19)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

(20)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21)法律援助人员执业(工作)证复印件。

第九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卷内材料及排序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原件);

(3)受援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原件);

(5)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6)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

(7)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风险提示书;

(8)受援人提供的案件材料;

(9)法律援助律师制作的谈话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律师文书;

(10)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说明原因并加盖法律援助律师从业机构的公章;

(11)其他案件材料;

(1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13)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

(14)法律援助结案报告;

(15)法律援助人员执业(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条  行政诉讼、仲裁代理的案卷参照民事诉讼代理案卷材料排序立卷;公证、申诉、讯(询)问未成年人到场以及调解代理案卷参照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案卷材料排序立卷。

第十一条  终止(中止)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上述各类业务案卷材料排序订卷,应当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中止)的书面材料或者承办法律援助律师终止(中止)代理原因等材料,以及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意见收入卷中,顺序列备考表之前。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中的证明材料、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文字材料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体应当整齐,自己应当清晰。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案件档案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都有文字的应当两面编页号,页号标注位置为材料正面右上角,北面的为左上角。

第十四条  卷内材料需要说明的,应当填写注明。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事项收案日期以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日期为准,诉讼类案卷结案日期以收到办案机关相关文书日期为准;非诉讼类案卷结案日期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之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以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案件材料装订前应当进行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原件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打印件或者手抄件,有外文材料的还应当将中文翻译材料附后。

卷面统一使用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应当用A4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案卷面大小折叠或者裁剪整齐。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人员案卷均应列为保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保密卷章。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一律居中均匀打三孔钉牢。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装订完毕的结案卷宗,按照法律援助案件编号归档留存。

附:办案律师案件办理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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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