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司〔2020〕53号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0-07-2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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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促进法律援助服务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现就推进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工作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法律援助全省通办

(一)推行设区市全域内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一体化通办。属于设区市全域内应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在市域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市域一体化通办”;由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该申请对当事人和案件办理更加便利,且申请人无异议的,可将接收的申请材料通过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服务平台)转交办理。设区市全域内应当实行统一的受案范围、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县(市、区)确定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二)推进全省域内异地法律援助申请的接收和转交服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接待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对象和事项条件但属于省内其他设区市域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可以将接收的申请材料通过统一服务平台转交应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接受转交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线予以受理、审查、指派,并通过统一服务平台中的证照快递送达功能等方式将法律援助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主动联系申请人,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掌上通道、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补正,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

(三)加强法律援助全省通办工作协调。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受理工作,对公民向本机构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认为由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更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可以交由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本应由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涉及利益冲突等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申请,可以报请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后,转交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深化法律援助申请便民服务措施

(四)开展法律援助申请“容缺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对象和事项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容缺受理”并先行提供法律援助:1.申请人提供了主要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但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不齐全的;2.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3.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有其他紧急、特殊情形的。“容缺受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限期补正的材料,并由其承诺逾期未补正材料将承担被终止法律援助的后果和负担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协助申请人补正材料。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核查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五)推进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为提高法律援助申请的便捷性,申请人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免于经济状况审查或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核查的除外);申请人确实经济困难而获取相关证明不方便的,可以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见附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时通过谈话、电话核实、走访调查、信息平台核查、发函有关单位协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受援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查询核实。

(六)推行法律援助申请代办服务。在推动和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掌上申请法律援助的同时,申请人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等代办申请手续。代办服务人员协助申请人梳理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掌上申请通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法律援助申请代办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法律援助申请代办服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乡镇(街道)司法所依法依规开展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三、改进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方式

(七)推行法律援助“主办责任制”。为提高法律援助审查效率,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确定主办责任人,为申请人提供接待、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一站式”服务,做到当场受理、快速办理。主办责任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相应服务规范要求,能够熟练操作统一服务平台,可以承担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工作人员。除群体性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其它法律援助申请均可通过主办责任制的方式办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应当对主办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八)优化法律援助指派方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承办人员的资质和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受援人意愿、受援人经常居住地、办案机关所在地等因素。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须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等两年以上(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可适当放宽年限)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近两年来不得有违反执业规范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形;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承办;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鼓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公开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名单、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等情况,供申请人查询、点援。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解决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难问题。

(九)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各地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跨区域协作机制等方式,在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申请材料相关情况核实、案件指派、调查取证、公证、司法鉴定、庭审旁听、质量评估、文书送达、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力量调配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提升区域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建立统筹调配法律援助服务力量工作机制

(十)扩大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队伍。各地要结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十百千万”提升专项行动,做好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组织、招募工作,并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需要,不断扩大案件承办人员队伍。要推动更多资深律师、优秀律师加入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队伍,并发挥其引领导向作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能局限于本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名单内的机构和人员,要把全省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均纳入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鼓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有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十一)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力量跨区域统筹调配。为缓解部分地区法律援助服务力量不足以及保障法律援助全省通办工作的推进,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跨区域统筹调配法律援助服务力量的工作机制,省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全省法律援助服务力量跨区域统筹调配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服务力量不足或者确有必要进行跨区域指派案件时,可以在各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名单中直接指派,也可以通过跨区域协作机制,协调确定承办人员后进行指派,并实行谁指派、谁发放补贴;法律援助补贴执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补贴标准。鼓励地区之间建立法律援助服务力量对口帮扶等长效协作机制。

(十二)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教育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技能培训,并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优先考虑因素。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拒绝接受指派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有收受财物、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docx

浙江省司法厅

2020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