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发言人:李贵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有效辩护的主要构成要素:一是律师要独立开展辩护工作,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由公权力来决定;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受当事人和亲属意见的影响;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应不受其他人的影响。二是律师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三是律师要全面的进行辩护。包括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四是律师要尽最大努力去辩护。
审判前、审判中的律师的辩护需要做的工作有:
(一)审判前的辩护: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针对强制措施的辩护
3.针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辩护
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
5.针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辩护
6.开展调查取证
7.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8.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9.提出不予起诉的意见
10.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
(二)审判中的辩护:
1.会见被告人
2.补充阅卷
3.参加庭前会议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5.调查取证
6.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申请
7.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8.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9.提出回避、管辖等申请
10.参加庭审质证
11.发表辩护意见,包括量刑意见
12.维护被告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