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如何提供有效辩护》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9-2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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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李贵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有效辩护的主要构成要素:一是律师要独立开展辩护工作,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由公权力来决定;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受当事人和亲属意见的影响;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应不受其他人的影响。二是律师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三是律师要全面的进行辩护。包括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四是律师要尽最大努力去辩护。

审判前、审判中的律师的辩护需要做的工作有:

(一)审判前的辩护: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针对强制措施的辩护

3.针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辩护

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

5.针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辩护

6.开展调查取证

7.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8.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9.提出不予起诉的意见

10.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

(二)审判中的辩护:

1.会见被告人

2.补充阅卷

3.参加庭前会议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5.调查取证

6.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申请

7.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8.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9.提出回避、管辖等申请

10.参加庭审质证

11.发表辩护意见,包括量刑意见

12.维护被告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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